多数财险不保地震令人忧
多数财险不保地震令人忧
多数财险不保地震令人忧 更新时间:2010-3-13 0:02:07
国外成熟的地震保险体系中,再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为地震灾害买单。图为智利地震重灾区搜救场面。新华社发
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却大多属于除外责任,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都将地震和海啸“拒之门外”。据介绍,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地震险主险,人们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责任。
汶川地震给人们造成的心理阴影尚未完全褪去,海地、智利又相继遭受强震。国际经验表明,地震保险作为巨灾风险管理最便利、有效的方法,能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促进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地震保险迟迟未出,专家因此呼吁,未来的地震保险应该在相关政府政策支持下,整合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力量,由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原则,科学地承保与理赔。
地震损失:寿险多理赔 财险多免责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能为地震买单的险种主要包括:寿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等包含意外伤害损失赔偿功能的保险。具体能赔多少,要看保险条款具体规定,不过,通常来讲,单笔理赔金额都不会很大,通常在数千至数万元。
“目前,在我们所销售的保险产品中,除外责任主要为犯罪、自杀、吸毒、酒后驾驶、高风险活动、战争、核辐射等造成的人身伤亡。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和意外险都未将地震纳入除外责任范围。事实上,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除特殊说明,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原因。”太平人寿的保险专家告诉记者。
相比寿险来说,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都将地震和海啸“拒之门外”。比如,在车辆险等主要险种的承保范围内,基本不包括地震造成的损失,但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会包括地震险;在企业财产险中也附加有地震扩展险,但只有购买地震扩展险的才赔付;另外,在大部分家财险和房贷险中,地震也被列在免除责任范围之列。不过,部分保险公司也会把地震列入附加险之中。一般来说,投保者以房屋价值缴纳保费,地震附加险的费率通常为主险的10%。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地震险主险,人们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责任,但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赔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将其列为附加险销售或不愿向投保人进行推荐;另外,该险种费率相对较高,一般而言能够承担该费率的投保人也相对较少,所以大部分财险公司的该项业务都处于基本闲置状态。”某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国外灾害保险制度体系值得借鉴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数据显示,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
然而,由于巨灾保险机制的缺失,目前我国由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大多由国家负担,靠财政拨款进行灾后重建,辅之以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商业保险对震后损失补偿的贡献相对较小。以“5·12”汶川地震为例,大地震中仅有15450人属于被保险人,占伤亡人数的14%,而且大多是寿险;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亿元,仅占经济损失的0.7%。
许多业内人士因此指出,尽早建立相应的地震保险机制已显得刻不容缓。“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保监会发展改革部臧明仪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此,国外相对成熟的地震保险制度或许可以给我国的保险行业提供借鉴。”阳光财险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地震委员会设立基金,通过投资收益与居民购买财产险时强制收取以筹措资金。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可发挥托底作用,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与之类似,中国台湾地区在经历了“九二一”、“三三一”及“九O七”大地震之后,也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地震保险措施。2002年4月1日,中国台湾正式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该制度采取住宅火险自动附加地震险的方式,即贷款购买房屋的住户,如果投保住宅火险,将自动获得地震险的保障,全台湾采取单一费率。根据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统计,截至2008年4月底,整个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投保率已达24.74%。
地震保险需要补贴、税收、立法支持
臧明仪表示,地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地震造成的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政策性保险发展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
“首先要推动地震保险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地震保险的运作模式、资金筹集渠道、责任分担等重要事项。目前我国在地震保险方面的法规几近空白,仅有《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并无任何实质性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地震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其次,需要设立地震保险核心机构承担地震保险主要责任,统筹安排各部门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应设立地震保险基金并进行严格管理;第三,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政府应对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免征各项税费,也可考虑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提取地震等巨灾保险金。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及税前扣除优惠,鼓励企业及个人投保,还可为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另外,应大力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工作,为建立防灾减灾信息系统、应急反应系统以及防震救灾知识的普及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建议。
“如果在有政策支持和补贴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对承保和理赔展开研究;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积极研究费率拟定和产品开发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说。
庹国柱总结说,只有政府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立法等方面都实现了政策配套,地震保险才有可能应运而生,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提高对地震等巨灾的承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