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进入一审
27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主要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程序性规定,解决“要不要谈”和“怎样谈”的问题。《条例(草案)》确定了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规定:“企业方应当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了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义务和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
为正确处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条例(草案)》规定了保护、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规定了职工工资水平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的要求;规定了协商代表保守协商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义务。
协商内容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条例(草案)》在协商事项中列举企业围绕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等方面开展协商,解决“协商什么”的问题。规定了协商要约的发出、协商会议的召开、协商草案的生效、协商争议的处理等,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协商程序的操作模式,解决“怎样协商”的问题,使协商过程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运行。
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条例(草案)》从行政处罚、取消荣誉权、记入信用档案、执法年检4个方面设定了对拒绝协商、不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记者 张雪飞(云南日报)